17日晚间2026线上股票配资,长鑫科技更新了科创板IPO招股说明书。数据显示,该公司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大增719.13%,归母净利润同比暴涨1688.30%。

兆易创新与长鑫科技均由董事长朱一明掌舵,两家公司在业务层面存在关联。2023年至2025年,两家企业关联交易规模从7.64亿元增至11.82亿元;预计2026年关联交易额将攀升至57亿元,四年间增长近6.5倍。

朱一明出生于1972年,江苏盐城人,先后获得清华大学硕士和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电子工程系硕士学位,曾在美国从事存储器设计工作多年。2005年,朱一明回国创业,联合北京清华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共同创办了兆易创新(前身为北京芯技佳易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闪存芯片及其衍生产品的研发、技术支持和销售。作为创始人,朱一明自兆易创新成立以来便担任公司董事长,并领导团队自主研发了多个重要产品。2016年8月,兆易创新登陆上交所,年度营收从2016年的14.89亿元增至92.03亿元。上市后,朱一明将产业布局延伸至存储芯片制造,深度入局长鑫科技的前身体系。目前,朱一明持有兆易创新6.04%股份,为该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通过合肥清辉集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集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长鑫科技2.66%股份。其中,兆易创新持有长鑫科技1.8%股份,是后者的第八大股东。

相较于兆易创新,长鑫科技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长鑫科技的成长轨迹可以追溯到2016年6月成立的合肥智聚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7年4月,公司更名为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逐步聚焦DRAM制造核心业务。2023年6月,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共同发起设立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合招股书和公开信息,长鑫科技第一大股东为清辉集电,直接持有公司21.67%股份。第二大股东为合肥市国资委旗下的合肥长鑫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1.71%。长鑫科技前五大股东还包括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集鑫、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除了这些主要股东外,长鑫科技的股东名单中还有一众知名企业和投资机构。
此前,长鑫科技连续三年陷入亏损,2022年至2024年,归母净利润亏损分别为83.28亿、163.40亿、71.45亿,累计亏损超300亿元。2025年,长鑫科技扭亏为盈,归母净利润为18.75亿元。最新数据显示,2026年第一季度,长鑫科技营收508亿元,同比增长719.13%;归母净利润247.62亿元,同比增长1688.30%;公司预计2026年上半年营收1100亿元至1200亿元,同比增长612.53%至677.31%;归母净利润500亿至570亿元,同比增长2244.03%至2544.19%。
朱一明的双重身份让兆易创新与长鑫科技形成了天然的产业联动关系——前者聚焦存储芯片设计,后者专攻存储芯片制造,二者共同锚定国产存储赛道。从业务来看,两家公司定位各有侧重。兆易创新深耕存储芯片设计领域多年;长鑫科技则是中国国内规模最大的DRAM研发设计制造一体化企业,二者在存储赛道上形成上下游协同。两家公司在业务上也存在关联。2023年至2025年,长鑫科技向兆易创新集团销售包括自有DRAM产品以及提供代工服务。随着2025年长鑫科技营收暴增,该项关联交易占长鑫科技的营业收入比重从2023年的8.41%,降至2025年度的约1.91%。长鑫科技表示,报告期内,公司与兆易创新集团的合作均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且随着公司收入规模的扩大,关联交易占比逐年降低,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兆易创新认定朱一明为实际控制人,长鑫科技却称无控股股东、无实控人,但业内人士认为,这套股权安排存在明显合规考量。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分析称,长鑫科技历经多轮融资,无实控人具备现实股权基础。他认为,通过划定长鑫科技无实控人的主体属性,能够在法律层面割裂双方实控关联,仅保留创始人经营层面影响力,规避监管问询风险。此外,该结构也平衡了国资与产业资本各方权益,契合硬科技企业市场化治理趋势,是企业结合自身股权现状,为顺利推进上市做出的成熟合规布局。
对于一人任职两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情况,杨兆全指出,A股市场并未明令禁止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企业董事长。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不涉及同业竞争一般无碍,需要看具体情况。由于两家公司存在股权和业务关系,相对比较敏感,容易发生关联交易2026线上股票配资,进而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控利润的可能性,需要充分解释并采取充分的措施避免。杨兆全称,董监高跨公司任职具备合规空间,但有着清晰监管约束,首要红线是规避同业竞争。若两家企业业务高度重合,同一人兼任董事长会面临审核质疑,而兆易创新与长鑫科技分属芯片设计与晶圆制造,属于上下游协作关系,不存在直接竞争,满足任职基础条件。整体来看,双重任职本身合规,只要守住同业竞争、勤勉履职、信息透明三大原则,便可符合上市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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