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宣威,一名男子与妻子结婚仅六个月后,妻子便生下了一个孩子。男子怀疑孩子并非亲生,于是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孩子确实不是他的。随后两人离婚。五年多后,男子依据亲子鉴定结果起诉前妻,要求退还4万元抚养费并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前妻则辩称男子在怀孕时就知道孩子不是他的。一审判决驳回了男子的全部诉求。
2019年3月8日,吕某和赵丽领证结婚。同年9月22日,赵丽生下了儿子小吕。2020年7月14日,吕某委托第三方机构做亲子鉴定。7月23日,报告显示排除吕某为小吕的生物学父亲。拿到报告十天后,2020年8月3日,两人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处理。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及关于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或精神损失赔偿问题。
赵丽声称,2020年6月1日吕某对她家暴后她独自生活,怀孕期间吕某已知孩子不是他的,并且孩子一直由她抚养。吕某则表示,离婚后因子女抚养及生活便利,两人继续同居到2025年6月23日,因此他也在照顾小吕。
2026年1月28日,宣威法院确认吕某与小吕不存在亲子关系。随后吕某提起诉讼,最初要求94240元抚养费加2万元精神抚慰金,开庭前将抚养费降至21080元,精神抚慰金仍要2万。赵丽答辩称,吕某早知道孩子不是他的,不承认怀孕时他不知情,也不认可同居期间全是他在掏钱。
法院查明,2020年7月23日鉴定排除血缘关系,2020年8月3日协议离婚。吕某在离婚时未提出任何索赔条款,也没有在离婚一年内另行起诉。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索赔权限定在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其他重大过错五种情形。吕某在2020年8月3日签字离婚时未提此事,法律上视为放弃该项请求权,五年后再以同一事实讨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法早年的复函和大量判例表明,只有当女方隐瞒、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时,男方才有权追索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若男方知情或应当知情仍自愿抚养,则属于自我处分,不构成欺诈性抚养,事后反悔不获支持。本案中,吕某在2020年7月已知鉴定结果,8月仍和平协议离婚,法院据此认定其知情。
最终,2026年宣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吕某全部诉讼请求。此案提醒人们,拿到亲子鉴定结果后应先计算自己何时知情以及离婚协议如何书写。如果在知情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且未提及索赔条款股票配资平台,事后很难通过法院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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