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腿疼住院手术后次日死亡 医疗过失引发争议。近日,莫女士的父亲因下肢血管闭塞在南山区人民医院接受微创手术。手术过程中患者开始腹痛,术后28小时内病情持续恶化,但未得到有效检查与处置,最终因脓毒症休克死亡。深圳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在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莫女士表示,父亲入院时生命体征平稳,手术后次日却突然去世。据她描述,手术中途因难度大被终止,而当时父亲已在手术台上喊胃痛。术后腹痛持续28小时未见缓解,家属多次申请会诊和全腹CT检查,但院方均未落实。直到1月14日16时,患者才进行了全腹CT检查,并随即报病危。转入ICU后出现严重的酸中毒、休克,当晚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脓毒症。

深圳市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显示,医方存在三项过失:一是病历书写不规范;二是评估病情不足;三是三级查房制度执行不足。专家分析认为,患者高龄且基础疾病严重,这些因素导致其全身重要器官储备功能显著减退,在手术应激状态下,原有疾病迅速进展恶化,构成其最终不良转归的主要病理生理基础。此外,医方在围手术期管理中未能对患者病情进行动态有效的评估与监测,未能及时识别病情恶化并采取干预措施,上述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是导致不良后果的次要原因。

对于这一鉴定结果,莫女士无法认同。她认为报告重点放在父亲的基础疾病上,忽略了术后28小时无有效检查和治疗的情况。她还指出,鉴定书多处采纳了医院单方面的说法,例如将“术中腹痛”表述为“术后腹痛”,称家属拒绝冠脉CTA检查,但家属否认此事。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02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过失造成患者死亡,属于医疗事故最高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如患者自身疾病、体质等)造成,医疗过失行为仅起次要作用。
南山区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医院尊重这项鉴定的结论和意见股票配资推荐,目前医院与患者家属仍在持续沟通协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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