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材料显示,被告人杨某东与被害人陈某琦在大学期间自由恋爱,并于2021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24年3月1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琦提出离婚并搬离住处,但杨某东不同意离婚并通过微信多次联系陈某琦试图挽回,然而陈某琦态度坚决。随后,杨某东产生了杀害陈某琦的想法,在网上搜索杀人方法及精神病人杀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购买了刀具。

案发前一天,杨某东曾检索如何杀人等信息。2024年3月8日13时许,杨某东将刀具放置于其驾驶的小轿车内后找到陈某琦,并以自杀相威胁,要求陈某琦与其沟通维持婚姻关系事宜。之后,杨某东驾车搭载陈某琦从佛山至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新塘新路一巷3号附近停车。
当天16时30分,杨某东与陈某琦在车内因离婚问题再次发生争吵,杨某东殴打陈某琦,并用水果刀捅刺陈某琦。民警接到附近群众报案后迅速出警,将驾车逃跑的杨某东当场抓获。120医生到场后宣布陈某琦已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琦符合被锐器刺切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抑郁发作(F32)指首次或单次发生的抑郁状态。
2025年7月2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3382元。法院认为,尽管杨某东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但考虑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
一审宣判后,杨某东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认为杨某东的作案手段极度残忍,应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向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但遭驳回。东莞市检察院作出的《不抗诉理由说明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鉴定意见合法、客观、可靠,依法可作为定案证据;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适当。结合上述三方面事实和情况,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被害人家属还曾申请对杨某东重新进行精神鉴定,广东省检察院咨询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答复称,在临床医学中2026线上股票配资,“精神病”通常指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显著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等)的重性精神障碍。本案中,杨某东诊断为“抑郁发作”,但并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抑郁症属于“心境障碍”的范畴,并不满足精神医学对“精神病”的定义标准。因此,未对杨某东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元鼎证券:平台特点解析与最新证券业务服务指南提示:本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观点。